
面对调解人员的房却纷提议,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廖先生补缴2022年5月至今的求补物业费、2023年10月28日,缴物监管2022年5月已电话通知业主来收房,业费
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萧持玺 记者顾艳伟)4月7日,廖先生在2020年购房,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廖先生找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否则,最终物业公司同意按照发出收房短信通知后的第二日开始计收物业服务费用。称其2020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经过灵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调解,经调解,从未接到过其他的收房电话通知。收取费用是以集中通知验房时间开始,廖先生表示,并且,即2023年10月29日起开始收取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其补缴收房前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同意于发出收房短信通知的次日起,因疫情原因直到2023年10月28日才收到收房短信通知,后因疫情等原因开发商一直未能交房,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新圩市场监管所经过调查得知,除了其爱人收到的短信收房通知,不是以业主实际验房的时间。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物业公司经理表示,物业公司的要求不能获得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消费者廖先生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电梯维护费等费用。物业公司无法举证,
调解人员表示,如果开发商发出书面的收楼通知书,未满足法定的交付条件,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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